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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被拒了中介费退不退:示范文本对拒签原因的区分

签证被拒,中介费能不能退,很多家庭是在收到拒签信之后才开始翻合同。翻的时候才发现,合同里关于退费的条款写得很短,但里面藏着一个决定性的区分:拒签是谁的原因。

教育部和工商总局制定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GF-2016-1002)第五条退费条款第2项,把这件事拆成了两种情形。一种是“因委托人原因造成签证申请被拒签”,另一种是“因非委托人原因造成签证申请被拒签”。两种情形对应的结果完全不同。

这份示范文本由教育部、工商总局于2016年10月27日印发,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了原GF-2004-1002版本。它不是强制使用的合同,说明部分写明“鼓励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与消费者依照本示范文本签署服务合同”,条款“可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但正因为它给出了一个官方参照,签约前拿它对照中介提供的合同,能看出不少问题。

先看结论:拒签退费,分两种情形

示范文本第五条第2项的原文是这样写的:

在双方未出现违约的情况下,委托人留学申请成功,但因委托人原因造成签证申请被拒签的,受托人不退还任何费用。因非委托人原因造成签证申请被拒签的,根据拒签原因,双方协商一致受托人须将中介服务费中所含办理申请签证服务的费用全部或部分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整(¥ )退还给委托人。

拆开看,这句话包含几个层次。

第一层,前提是“双方未出现违约”。如果中介有违约行为,比如提供虚假材料、未在约定时间拿到录取通知书,那就走违约责任条款,不适用这一项。

第二层,前提是“留学申请成功”。示范文本第五条第1项把“收到符合约定的任何一所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包括有条件录取通知书及无条件录取通知书)”视为留学申请成功。也就是说,学生已经拿到了录取,问题出在后面的签证环节。

第三层,才是拒签原因的区分。因委托人原因被拒签,不退还任何费用。因非委托人原因被拒签,根据拒签原因,双方协商一致,退还中介服务费中所含办理申请签证服务的费用,全部或部分。

这里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限定:退的是“中介服务费中所含办理申请签证服务的费用”,不是全部中介服务费。因为中介服务可能包含选校咨询、文书准备、申请递交等多个环节,签证服务只是其中一项。拒签发生在签证环节,对应退还的是这个环节的费用。

至于具体退多少、什么时间退,示范文本留了空白,需要双方在签约时填写。这也意味着,如果合同里这些空白没填,退费金额就没有约定,事后协商的难度会明显增加。

什么叫“委托人原因”,什么叫“非委托人原因”

示范文本没有给这两个概念下定义。但从合同其他条款可以找到判断线索。

第二条第3项要求委托人“保证所提供的信息、文件、材料真实、有效”。第六条第2项第(2)目写得更直接:

迟延提供材料或向受托人提供虚假材料,从而导致留学院校申请失败或被拒签,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受托人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提供虚假材料导致拒签,是典型的委托人原因。迟延提供材料导致拒签,也归入这一类。除此之外,签证面试中回答与申请材料不一致、隐瞒拒签史、资金证明存在问题等,实践中也可能被认定为委托人原因。这些具体情形示范文本没有逐一列举,需要结合拒签信上载明的理由来判断。

非委托人原因,通常指拒签与委托人自身条件或行为无关的情形。比如使领馆政策突然变化、签证官判断差异、院校出具的录取文件或签证所需文件出现问题等。这类情形下,示范文本要求“根据拒签原因,双方协商一致”来确定退费金额。注意这里用了“协商一致”,不是自动全额退,也不是中介单方决定。

这里有一个实际操作中的难点:拒签信有时不会详细说明拒签理由,或者理由写得比较概括。这种情况下,判断属于哪一类原因本身就容易产生分歧。签约时如果能在合同里约定一个判断依据,比如“以使领馆出具的拒签信载明的理由为准”,会比事后争论更有可操作性。

签约前就要盯住的几个空白

示范文本是一份填空式合同,很多关键数字需要双方协商后手写填入。说明部分第四条明确“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对准备签约的学生和家长来说,以下几个空白直接关系到拒签后的退费。

第一,第五条第2项中退费金额的空白。 原文写的是“全部或部分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整(¥ )”。如果签约时这里空着,拒签后要退多少就没有合同依据。建议在签约时就明确一个金额或计算方式,比如约定“办理签证服务的费用为中介服务费总额的某一比例”,但具体比例需要双方协商确定,示范文本本身没有给出参考数值。

第二,拒签退费什么时候到账。 第五条第2项本身没有单独写退还期限(“余款应当在 年 月前以 方式退还给委托人”那处空白在第五条第1项,针对的是没拿到约定录取的情形)。第五条第5项规定了一个通用时限:“受托人于收到委托人书面通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本合同约定予以退还。”这个十五个工作日是从收到书面通知起算,不是从拒签之日起算。签约时可以留意合同里是否保留了这个时限。

第三,第五条第1项中扣除比例的空白。 这一项针对的是未拿到录取通知书的情形,和拒签退费是两回事,但同属退费条款。原文写的是“受托人可以扣除已支付服务费总额的 %,用来抵扣其已提供服务的必要费用支出”。这个比例同样需要签约时填写。

第四,第五条第4项中各个阶段的扣除比例。 这一项针对委托人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形,按合同履行阶段分了四种情况,每种情况都有一个扣除比例的空白。虽然不直接对应拒签,但如果拒签后学生决定不再继续申请,可能会涉及这一项。

这些空白的存在,意味着示范文本提供的是一套框架,具体数字由双方约定。签约前逐项确认这些空白是否填写、填写内容是否清楚,比事后争论更有意义。

退费流程和范围,合同里怎么写的

示范文本第五条第5项规定了退费的程序和范围:

出现本条所约定退费情形,委托人可书面通知受托人进行退费,受托人于收到委托人书面通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本合同约定予以退还。本合同约定受托人退费范围仅限于受托人已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不包含受托人受委托人委托向第三方代缴的费用。

这里有几个要点。

退费需要委托人书面通知。口头提出不算,需要留下书面记录。通知到达中介后,中介有十五个工作日的时间来处理退费。

退费范围仅限于中介已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第三方代缴的费用,比如院校申请费、材料寄送费、签证费等,不在中介退费范围内。这些费用是中介受委托人委托向第三方缴纳的,退不退取决于第三方的政策。

第五条第3项还规定,在拒签退费情形下,“如委托人已向留学院校缴纳费用,受托人协助委托人按留学院校退款政策索还委托人支付给校方的费用”。也就是说,中介有协助义务,但退费主体是留学院校,按院校自己的退款政策执行。

如果中介有过错,走的是另一条路

前面讨论的都是“双方未出现违约”前提下的拒签退费。如果拒签是因为中介的过错造成的,适用的条款不同。

示范文本第六条第3项第(3)目规定:

导致委托人留学院校申请失败或被拒签,受托人全额退还中介服务费,并按中介服务费的 % 的人民币,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委托人。

这一项的关键在于“导致”。拒签结果与中介行为之间需要有因果关系。比如中介提供了虚假文件材料,或者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签证指导服务,导致拒签。这种情况下,中介不仅要全额退还中介服务费,还要按约定比例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同样是签约时填写的空白。

第六条第3项第(1)目还规定,受托人“为达成本合同目的而向委托人提供虚假文件材料”,除全额退还中介服务费外,还应按中介服务费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并协助委托人按留学院校退款政策索还校方费用。

这些条款和第五条第2项的区别在于:第五条第2项处理的是双方都没有违约、单纯因拒签原因不同而产生的退费问题;第六条第3项处理的是中介有过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两条路径的退费金额和依据都不一样。

签约时的几个实际动作

示范文本说明部分第六条写了一句很具体的话:“在签订合同前,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自费出国留学申请人出示营业执照。”这是签约前可以主动要求中介做的一件事。

说明部分第七条还建议:“签约的合同文本,建议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至少保存五年。”对学生来说,自己保存一份完整的合同原件和附件同样重要。示范文本第十一条写明,合同由合同本身及附件《院校及专业确认表》组成,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里载明了申请的院校、专业、申请类型,这些内容直接关系到第五条第1项中“录取通知书与附件一《院校专业确认表》中所载明的申请类型、院校、专业等不一致”的判断。

具体到拒签退费,签约时可以做的几件事:

  • 确认第五条第2项的退费金额空白是否填写,填写内容是否明确到具体金额或可计算的方式。
  • 确认退费时间空白是否填写,以及第五条第5项的十五个工作日时限是否在合同中保留。
  • 确认合同中是否写明了拒签原因的判断依据,比如以使领馆出具的拒签信为准。
  • 确认第六条第3项中涉及中介过错的违约金比例是否填写。
  • 保留好合同原件、附件、付款凭证,以及和中介之间的书面沟通记录。

示范文本的说明部分第三条有一句提醒:“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的,签约之前合同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全部条款内容。”这句话放在拒签退费这件事上尤其贴切。退费条款的文字不长,但每一个空白、每一个限定词都可能影响最终结果。

签证被拒本身已经够让人焦虑了。签约时把退费条款看清楚,至少能在意外发生时,知道自己手里有什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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